教育部令:修正「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」第4條條文 - 國立中山大學教務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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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令:修正「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」第4條條文

教育部民國112年1月17日臺教高(二)字第1112205418A號

修正「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」第4條條文
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,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of "Regulations Governing Student Enrolment in a Doctoral Degree Program Without Holding a Master's Degree"

第四條  
各系、所、院、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,以該系、所、院、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。但經同一學院其他系、所、學位學程流用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各系、所、院、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,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一、系、所、院或學位學程之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為一人。
二、經教育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或專案。
前二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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